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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恐怖情人,律師快速帶你認識跟騷法

拒絕恐怖情人,律師快速帶你認識跟騷法

  • 發表日期: 2023-08-11
  • 更新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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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騷法立法以前民眾如果面對跟蹤行為,雖然可以透過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罰跟蹤人,但這些法律不是要件太嚴格,就是處罰力度不足,甚至因為不符合要件而無法處罰部分跟蹤行為,導致無法給予被害人即時的保護,造成社會上不少憾事。

但在立法院通過跟騷法後,雖然有改善部分狀況,但是否有真正解決對被害人保護不足的問題呢?而本文最重要的初衷,就是要教大家如在生活中遇到跟蹤騷擾的情況下,該如何透過法律保護自己。

一、涉及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二、什麼樣的情況會成立跟騷行為?

  1. 看完跟騷法第3條的規定,大家可能對於實際上是否成立跟騷行為,還不是非常確定,以下將會針對第三條提到的各種行為,跟大家進一步說明:
    • 需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只要行為人透過前述的方式進行騷擾,都會成立本法所謂的騷擾行為。
    •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
      跟騷行為必須反覆或者持續一段時間。
    •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行為人做出行為的動機,必須出於性或者性別有關。
    •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如果今天行為人所為,受害人都認為是玩笑或是完全不以為意,則很有可能不會構成跟騷行為。
  2. 為了讓大家更加清楚,就讓我們用日常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案例,為大家說明:
    • 案例1:甲男每天觀察酒店小姐乙女上班搭哪班車、中餐固定會到哪幾家餐廳吃飯、甚至詢問乙女朋友或同事看乙女現在在哪裡等等;並且甲男只要一遇到乙女便會瘋狂邀約其約會,若被乙女拒絕,甲男則會以:「明明就是酒店小姐,裝甚麼清高等話來羞辱乙女。」
      依照甲男所為,可能會成立跟騷法的下列幾款行為:
      第1款: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第3款: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第5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案例2:瘋狂追求者丙女每天固定會傳100通簡訊給其愛慕的同事丁男,甚至在丁男生日時會網購一堆禮物既送到丁男家門口,並會在丁男公司門口等候丁男下班。
      依照丙女所為,可能會成立跟騷法的下列幾款行為:
      第2款: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第4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第8款: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3.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知道,其實跟騷法所指的行為包山包海,現今社會中可能會出現的騷擾手段都有可能成立法條認為的「跟騷行為」。自從跟騷法成立後,在面對目前各式各樣的騷擾行為,新法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也更為周全,但跟騷法是否有足夠的嚇阻力呢?就讓我們繼續來看究竟違反跟騷法,會有什麼樣的懲處。

三、違反跟騷法很嚴重嗎?會被關嗎?

  1. 根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規定: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 相較於性騷擾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大多都透過行政罰的方式來處罰行為人,跟騷法則是直接透過刑罰來懲處行為人,不僅懲處更重,情節嚴重者甚至無法易科罰金,相較不會留下前科的行政罰(也就是罰緩),跟騷法的嚇阻力是較為強大的。
  3. 另外,根據跟騷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本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需要被害人提告,檢警才會偵辦;以及告訴乃論之罪也會有6個月提告的時效需要注意。
 

四、遇到跟騷行為,該如何保護自己?

  1. 報警:最便捷的便是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警方會依據行為人的跟騷情況,給予不同處分。通常的情況下,警方會優先核發告誡單勸戒行為人,對行為人進行第一次勸導。
  2. 申請保護令:如果跟騷者經告誡後又為跟騷行為,此時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 提告:被害者也可以選擇委任律師,先讓律師透過諮詢了解您的案件後,針對您的狀況給予最適切的處理建議。
 

五、成功案例

本團隊對於跟騷或性騷案件,無論是告訴方或者被告方均有處理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多加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鄭堯駿 律師

鄭堯駿 律師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系 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凱業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羽球運動發展協會理事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諮詢律師
高雄市黃秋瑛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彰化縣楊子賢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臺中市徐瑄灃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臺中市張耀中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高雄市援中國小法律顧問
高雄市漢民國小法律顧問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勞資事務師
社會保險師
擅長案件:刑事犯罪、車禍事故、不動產、土地、消費糾紛、債務糾紛、遺產、繼承、贈與、婚姻、監護、家事、勞動問題、 企業商務 、網路新創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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