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該如何聲請?如何不讓行為人繼續騷擾?律師一次教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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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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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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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真的可以保護我嗎?保護令還有分類?如果保護令通過後,對方還能靠近我嗎?所有保護令你應該知道的事情,就讓律師透過本篇文章一次解答!
一、誰有資格聲請保護令?要向誰聲請?
- 保護令聲請資格: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家暴受害人可以自行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特殊原因無法自己聲請的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可以代為向法院聲請。
- 除受害者的親屬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都可以代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情況危及者,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 特別提醒!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被害人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也可以聲請保護令,讓受害者再也不用擔心恐怖情人的騷擾。
- 法院管轄: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係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二、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大家常見的家暴行為,例如毆打、辱罵、趕出家門等行為皆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外,那沒有明顯侵害行為的精神虐待是否屬於家暴行為的一種?又是如何界定是否成立的呢?以下就讓律師透過判決告訴大家法官是怎麼判斷的。
-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見解,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 是以,依照我國目前實務見解觀之,受害人在遭受到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無論是物理或是心理上的行為,只要舉證得宜,通常都有較高的機會成立家庭暴力行為而能聲請到保護令。
三、三種保護令一次搞懂,保護項目大不同!
依照目前我國保護令的分類,可以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三種。
以下就讓律師透過下方表格帶大家一探這些保護令有各自的效力範圍有哪些?
1. 三大保護令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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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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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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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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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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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及其親屬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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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及其親屬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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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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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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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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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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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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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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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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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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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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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變更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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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依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 每次延長以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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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依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
-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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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依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
-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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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核發前之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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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審理核發下來前,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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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警察機關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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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警察機關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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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大保護令保護項目比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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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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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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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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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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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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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遷出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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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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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動產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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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子女暫時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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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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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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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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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完成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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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負擔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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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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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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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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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刪除或申請移除已上傳至網際網路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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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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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護令可以強制執行嗎?違反保護令會有什麼懲處?
- 許多人擔心就算保護令核發下來,但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保護令還是沒有作用。關於這部分請大家毋須擔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以下規定,保護令裁定內容雙方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外,受害人也可以攜帶保護令請附近的警察機關協助辦理,避免行為人進一步的傷害受害人。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行為人未依照保護令做出下列行為者,為「違反保護令罪」,將會面臨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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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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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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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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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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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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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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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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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五、聲請保護令可以撤回嗎?通過後可以撤銷嗎?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另外,當事人也能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 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保護令。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後續想要重新聲請保護令,會需要提出新事證才能聲請。
1. 暫時保護令會建議抗告嗎?
- 暫時保護令是否核發,主要是法院會審酌被害人自述的案件狀況、提供的證據是否有達需要核發暫時保護令的必要。如果受害者有提供客觀證據證明確實有家暴行為的存在,通常法院都會願意核發暫時保護令。
- 至於保護令核發是否有理由,通常會是在後續的「審理階段」需要向法院說明家暴是否存在以及有無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
2. 對方違反保護令的話,受害人會知道加害人的案件狀況嗎?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後續都會將文件送達予被害人。
3. 能否不讓加害人知道受害人的戶籍資料嗎?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在審理終結後,可以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2條規定,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一、該行為人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直系血親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
三、被害人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裁定繼續安置至成年。
四、被害人曾獲法院核發裁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民事保護令。
五、被害人因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獲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行為人、直系血親知悉被害人之戶籍資料對個人日常生活或人身安全有不利影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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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所長
- 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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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尚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盛方法律事務所律師
擅長案件:刑事犯罪、車禍事故、消費糾紛、債務糾紛、遺產、繼承、贈與、婚姻、監護、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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