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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人必看!合夥前你應該搞懂的幾件事情

生意人必看!合夥前你應該搞懂的幾件事情

  • 發表日期: 2024-09-10
  • 更新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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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朋友合夥做生意,卻不知道雙方的權益歸屬嗎?什麼樣的情況下,合夥人會需要賠償?合夥關係什麼時候會結束?結束的時候要做什麼事情?關於合夥你應該知道的大小事,律師一次告訴你!

一、如何成立合夥關係?有什麼樣的出資方式?

  1. 依照民法第667條第1項之規定,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雖然不以書面約定為必要,但還是會建議大家在成立合夥事業前,一定要簽署紙本契約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時沒有辦法釐清責任。
  2. 另依照同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出資並不以現金為限,無論是提供生產器具、智慧財產權或者勞務都是可以的出資方式,並且在約定以金錢以外的出資時,都建議要先約定出資部分的價額,避免日後分潤或清算時產生爭議。

二、合夥後該怎麼決策事項?有限定開會方式嗎?

  1. 依照民法第673條之規定,原則上無論出資多寡,推定每位擁有表決權之合夥人僅有一表決權;亦可於契約中約定依照投資金額多寡決定表決權的比例。
  2. 依照民法第670條之規定,合夥事業之決策,應經過合夥人全體同意;也可以透過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3. 至於合夥之開會方式,依照民法相關規定並無明確規範須以什麼樣的形式召開,因此舉凡線上會議、通訊軟體群組上之討論都可以當作「合夥人」表決的一種方式,無論你這邊希望透過什麼方式取得合夥人間的共識,都會建議要保留相關證據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三、合夥關係何時終止?合夥人不適任怎麼辦?

  1. 合夥關係依據時間長短,可以分為「定有存續期間」或「未定有存續期間」。前者會明確約定時間或者生效條件,在符合條件下,合夥即終止;後者則是合夥關係未明確約定時間或者直接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作為存續期間。是以,合夥關係是有約定存續期間的話,會需要等到期間屆滿清算後方得退出;若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則合夥人得於退夥前兩個月通知其它合夥人後退出。
  2. 如果有發現其它合夥人有不適任或者危及合夥事業的情況下,依照民法688條之規定,可以在取得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後開除合夥人,並將結果通知開除之合夥人。

四、合夥關係結束後,該怎麼進行清算?

  1. 合夥清算方式如下:
    按「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民法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 常見合夥關係結束清算方式:
    • 當合夥人退夥
      依照民法第689條之規定,退夥人於聲明退夥後,與他合夥人之間的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作為清算的基準。簡言之就是退夥時,需要針對合夥事業當下的積極跟消極財產進行盤點後,依照當初出資金額返還給退夥合夥人。
    • 當合夥事業解散
      當合夥事業因為合夥存續期限屆滿、全體同意解散、合夥之目的是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的情況而解散時,這時全體合夥人須選任清算人,並需要將合夥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合夥債務,再依照當初之出資比例返還給各合夥人,最後尚有賸餘者,則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如果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就會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 當合夥人間無法自行清算合夥事業
      按「倘合夥人僅二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等)亦多有爭執,各執己見,無法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分配合夥財產,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以全體合夥人過半數決選任清算人,清算應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利益依序為之,有必要時,得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是倘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等)亦多有爭執,各執己見,無法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分配合夥財產,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如果合夥人間無法自行清算或者對於合夥事業正負資產的價值無法取得共識下,則會需要透過提起民事訴訟以其它合夥人作為被告,提起「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以及「給付退夥金」的訴訟,讓合夥事業能夠在法院指定的第三方單位協助釐清財產價值,最後依照各合夥人當初的出資比例進行返還。

五、合夥契約建議約定事項

律師在這邊提醒各位,如果有意和他人成立合夥關係的話,下面幾個重要事項都會建議要透過「書面」方式約定清楚:

建議約定
事項
理由
合夥事業
名稱
確定合夥事業的項目跟名稱,避免投資錯標的。
合夥時限 合夥事業是否為不定期關係,將會直接影響到合夥關係何時結束跟退夥方式。
出資金額
及方式
出資額多寡將會直接影響每位合夥人承擔的盈虧,甚至也會影響到表決權。
職務分配 區分合夥人是否為執行合夥人,以及於合夥關係中應分擔的工作內容,以利後續釐清經營責任。

分潤方式及
結算時間

合夥事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分潤,何時分潤跟分配方式也建議一定要在契約中載明。
營運狀況
揭露

定時揭露透明的金流將有助於合夥持續經營;特別提醒大家,倘若在合約中約定不得查帳的條款仍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事務決議
方式
如何決定合夥事宜,也都會建議在一開始就要約定清楚。常見的「一人一票」或「依照出資比例計算表決權」都是常見的方式。
違約責任 合夥存續中,對於違反契約約定的人,要如何進行懲處,當然也會需要在一開始就約定清楚。

六、合夥相關Q&A

1. 合夥人可以查帳嗎?

  • 民法第675條之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為確保未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清楚知悉金流,法律特制定本規定保障未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倘其它合夥人在被要求查帳後仍拒絕提供,未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仍可透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法院命其配合。

2. 離開合夥事業後,我還需要負責合夥債務嗎?

  • 依照民法第690條之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如果清算後,合夥資產仍不足以償還當時所欠下的負債下,各個合夥人仍都需要為當初合夥事業所留下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直至債務清償完畢,這點仍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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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薦律師名單

    唐樺岳 律師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三軍總醫院 法律顧問

    張淳軒 律師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學碩士
    • 凱業律師事務所 律師
    • 曾任尚德法律事務所 律師

    劉鈞豪 律師

    •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
    •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所長
    • 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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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淳軒 律師

張淳軒 律師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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