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四部曲-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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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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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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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透過協商、調解或更生程序處理您的債務的話,最後就只能透過「清算程序」,讓法院裁定您最終需要負擔的債務有哪些?雖然清算程序會將您名下的所有財產全數強制變賣,但還是有機會透過該程序免除部分債務,讓您盡早重啟人生,不用再被債務追著跑。
一、清算程序是什麼?法院允許的話就不用還錢?
- 如果債務人無法通過協商、調解或更生程序處理債務的話,最後還有「清算程序」這一條路可以嘗試將債務金額降低或免除。
- 「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二、誰可以聲請清算程序?要怎麼聲請?
- 債清程序適用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月營業額20萬以下)者。
- 無固定收入但長期月支出大於月收入已嚴重失衡者。
- 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出一個可被債權人接受的更生方案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
- 龐大繼承債務與保證債務者。
- 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 清算程序聲請流程,大致如下:
- 前置協商/調解不成立或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而毀諾。
- 向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清算。
- 清算程序開始,法院會將債務人之財產變賣及分配。
- 向法院聲請免責裁定。
- 債務人得於清償或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清算程序中止或終結三年且未因消債條例第146、147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三、哪些債務屬於不免則範圍?
- 清算程序有免除債務之功能,但還是有部分債務屬於無法免責的範圍,需要特別注意:
-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 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 稅捐債務。
-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 債務人有以下情形者,法院也會給予不免責裁定,也可以理解成法院認為您還是需要乖乖還款:
-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 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四、清算程序的優缺點
- 優點:
- 透過公權力介入,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賣以償還債務,清算完畢後法院裁定免責者,則免除後續剩餘債務的還款責任。
- 當進入清算程序,透過法院公告取得債務證明後,屆時將停止利息與違約金的計算,待法院審理後續債務清算等事宜。
- 缺點:
- 清算期間信用被凍結,不能再跟銀行融資借錢,債務清償後無法及時恢復(清算的註記時間為裁定開始清算起10年)。
- 若清算完成,法院裁定債務不免責,債務人對剩餘債務仍須負起完全清償或部分清償責任。
- 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後,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到限制,且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1. 法院裁定免責或不免責,對債務人有什麼影響?
- 裁定免責:債務人債務即免除,無須再還款
- 裁定不免責:債務人得繼續還款至該不免責規定之數額(20%),再向法院聲請免責。(當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者,2年內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
2. 什麼是復權?
-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能有奢侈消費(如搭計程車、吃高檔餐廳、買名牌等),法院得限制出境,非經允許,不得離開居住地(不能出國)。此外,債務人從事職業的資格或權利也會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這樣之限制影響債務人甚鉅,「復權」即是在符合一定條件之情形下,由法院裁定解除債務人原受之限制,而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
3. 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
4. 只要聲請清算,所有類型的債權都可以免責嗎?
- 並非所有債權均可免責,還是有部分債務無法免除,可以參考本文第二點的內容。
六、如何取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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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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