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二部曲-前置協商/調解程序
-
發表日期:
2023-08-18
-
更新日期:2023-12-04
-
-
分享
若您正苦惱於該如何還清手邊大筆債務,建議您可以參考由專門處理債清律師所撰寫的「債清三部曲」的文章。
本篇主要會針對債務協商的第一階段【前置協商及調解程序】進行說明。
一、何謂前置協商/調解?
- 前置協商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第一階段作業流程。若您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金融卡債務,即可向法院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
- 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二、什麼資格可以申請前置協商/調解?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一項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 依消債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消債條例協助的對象為消費者、協助處理的債務種類為消費性的無擔保債務。
- 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要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例如:小明可能同時積欠多筆債務和卡債,其中欠甲銀行最多錢,所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則要先跟甲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才能繼續進行後續程序。
三、申請前置協商有哪些要件?需要準備什麼樣的文件呢?
- 在申請在債務協商之前,要特別注意自己是否符合以下三種條件:
- 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 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 如果您符合上面提到申請債務協商的資格後,就會需要先行準備下列文件,再用掛號寄給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前置協商申請書。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 債權人清冊(有一個月時效限制)。
- 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 勞工保險卡正本或勞保投保證明。
1. 「前置協商」和「前置調解」的區別為何?
主要區別在於「承辦單位的不同」:
- 前置協商程序: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 前置調解程序: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2. 我不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一家,該如何處理?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家金融機構。
3. 毀諾後是否還可再為協商或調解哪?
若前置協商成立,方案未履行完畢就毀諾的話,原則上不行再協商。
不過如毀諾是出自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則例外可以向債權人申請「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也就是所謂的「個別協商」,協商成功便可將取得的清償方案逐一告知其他債權銀行是否比照辦理。
4. 調解失敗怎麼辦?
依消債條例規定,前置調解不成立者,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5. 如果只是想要降低還款利率,是否可透過前置協商或調解得到解決?
不行,前置協商只處理按期清償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降低利率應與往來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洽商。
6. 我已參加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是否可以再與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原則不行,但若銀行公會辦理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正常履約一年以上,而有依約繳款困難者,得申辦「變更還款條件方案」,依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還款金額,擬定還款方案。
五、如何取得協助?
本團隊有豐富的協助前置協商/調解經驗,若您對於上述說明還是似懂非懂、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提供您最即時、專業的建議及指引。
六、推薦閱讀
如果你看完以上文章對於債務清償案件仍有疑惑之處,非常歡迎您瀏覽其他債務清償相關文章或直接點選免費線上諮詢服務按鈕,讓我們提供給你更完整的法律建議: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