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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分才對?一篇文章教你搞懂應繼分和特留分!

遺產怎麼分才對?一篇文章教你搞懂應繼分和特留分!

  • 發表日期: 2025-02-13
  • 更新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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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苦惱於遺產該如何分配才不會違反法律規定嗎?應繼分、特留分之間又該如何區分呢?遺產一定要公平分配給每一個繼承人嗎?關於遺產分配你這邊是否存在許多疑問?別擔心,就讓律師透過本篇文章一次為你解釋繼承應該如何進行!

一、誰擁有遺產繼承權?媳婦、女婿有機會繼承遺產嗎?

  1. 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下列被繼承人的親屬均有「機會」繼承遺產:
    •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民法第1139條之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2. 因此,由上述法條觀之,被繼承人的「媳婦」或者「女婿」在法律上並非法定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堅持要將遺產指定留給法定繼承人外之人的話,還是可以透過遺贈的方式處理,但前提是要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進行。

二、繼承比例該如何分配?可以讓繼承人繼承特定財產嗎?

1. 各遺產繼承人之繼承比例

依照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配偶和其它繼承人之應繼分依下列方式分配:

其餘繼承人為 配偶應繼分 其餘繼承人應繼分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有繼承人平均分配  所有繼承人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之父母  遺產之二分之一 剩餘遺產由其餘繼承人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之手足 
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遺產之三分之二 

2. 遺產分配方式

  1. 依照民法第116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原則上在不影響特留分的情況下,被繼承人是可以自由分配遺產的繼承方式,當然也可以只定特定繼承人繼承特定遺產。
  2. 遺囑的撰寫方式,可以參考👉️遺囑怎麼寫才對?律師手把手教你!👈️。
  3. 如果被繼承人來不及留下遺囑便過世、各繼承人也無法和平協議遺產分割的協議方式該怎麼辦?
    依照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繼承人得隨時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在此類型訴訟中,各繼承人仍舊可以針對自己希望繼承的遺產標的提出共有物分割方案,最後在法院上透過辯論請求法院判決最適合本案的方案。為確保您能夠順利取得您希望繼承的標的,也可以考慮委請律師協助。

三、特留分是什麼?每一個繼承人都有嗎?

1. 特留分制度

特留分制度」在在我國有著特別的存在意義,其存在主要是保障每一位繼承人最基本的繼承權利,同時也肯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生活跟財產累積是有一定貢獻的,因此立法者特別制定「特留分」篇章規定,保障繼承人得繼承之最低限度。

2. 特留分比例

依照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法規至少保障繼承人應有下表所示之一定特留分:

繼承人身份 特留分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父母
配偶
兄弟姊妹 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祖父母

3. 以下情況,繼承人竟連「特留分」都沒有

  1. 照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繼承人有以下情形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2. 前條提到的「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實務上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判決看出法院是如何認定繼承人的行為是否有符合本要件的: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摘要:「……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中的虐待或侮辱以重大為必要,而重大與否應以客觀情狀具體定之,而非由被繼承人之主觀意思決之;且虐待或侮辱雖依客觀情狀認定,但若被繼承人主觀上認為並非重大,或雖屬重大而甘願忍受者,法律亦無介入之必要,換言之,被繼承人必須有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明確意思,方符合表示失權之繼承權喪失要件,合先敘明。……」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摘要:「……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虐待,謂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所謂之侮辱,謂毀損他方人格價值之行為。至於是否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亦即應考慮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具體決定之,不得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

四、繼承權可以被拋棄嗎?該如何主張?拋棄後還能反悔嗎?

  1. 如果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的話,是可以考慮依照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
  2. 🚫繼承不得預先拋棄🚫:如果您並非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時,則會需要先等到前一順位的繼承人以「書面」方式通知您以後,您才可以往下向法院辦理拋棄:另外在被繼承人還存活時,繼承人也無法事先聲明或被他人要求拋棄繼承的,原因是繼承的權利會需要等到被繼承人過世時才會開始發生,在法律的觀點上自然無法在權利尚未發生時就主張拋棄該權利。
  3. 另外也有許多民眾詢問,拋棄繼承後得否撤回拋棄?
    依照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因此法定繼承人之繼承如果依照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辦理後,就會產生拋棄繼承的效力,日後也無法再透過撰狀向法院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往下主張自己仍有繼承權。

五、生前贈與會被列入遺產範圍嗎?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會列入計算嗎?

  1. 依照民法第1173條之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2. 同條第二項亦有規定,若有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受到被繼承人的贈與下,受贈財產之價額應被列入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
  3. 另有民眾看到民法第1148-1條之規定後會有疑問,法規不是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因此只要受到被繼承人贈與之財產,都應該被追加計算?
    雖然法律文字上是這樣載明,但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制定的。本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所得遺產,進而產生對被繼承人債權人求償權益不利影響而設。因此若有其他繼承人認為自己的應繼分有遭侵害的情況下,仍要回過頭檢視是否有民法第1173條規定之適用,並非依照民法第1148-1條直接向法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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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堯駿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研究所 碩士
    • 凱業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諮詢律師

    張淳軒 律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 大聖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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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樺岳 律師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彰化縣警察局、三軍總醫院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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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雁 律師

王思雁 律師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尚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盛方法律事務所律師
擅長案件:刑事犯罪、車禍事故、消費糾紛、債務糾紛、遺產、繼承、贈與、婚姻、監護、家事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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