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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大解密

妨害電腦使用罪大解密

  • 發表日期: 2023-07-26
  • 更新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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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普及,人人幾乎人手一機、甚至電腦的情況下,帳號隱私權、設備使用權被使用者重視的程度也隨之提高,甚至有許多個人資料,我們也逐漸將紙本轉變成電子檔案上傳到電腦、雲端中,若平常使用的各軟體帳密洩露出去,恐怕不堪設想。

不只是民眾,公司也會透過將資料上傳雲端、透過授權帳號密碼的方式讓員工進入到公司系統操作,假若稍有不慎,公司的機密資料也會因為一組帳號密碼外流,而導致公司重大虧損。

本篇將會帶大家透過法條、判決的方式了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有可能會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涉及法條

  1.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防止他人在沒有正當理由或未得設備所有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透過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的方式侵入他人電腦。假若他人擅自使用未設置保護措施的電腦,例如使用未設密碼的他人電腦,則不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 另外,就算行為人有使用電腦的權限,但在未徵得他人授權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到軟體、網站上的話,仍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2.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條所提到的電磁紀錄,是根據刑法第10條第6項所定義,只要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都算是電磁紀錄的規定範圍。
    • 只要行為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設備的資料,都有可能成立本條的要件;而事後電腦內的資料是否有辦法修復、還原如初,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
    • 另外,相較於前一條規定,本條規定還有一個要件是,行為人犯罪必須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結果。例如:行為人刪除的檔案是毀損檔案或是刪除的檔案,受害者其實有在其他地方備份,則在刪除前兩項檔案,且對於受害者不會有影響的情況下,行為人是有可能不會成立犯罪。
  3. 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依照本條規定,必須要行為人透過程式或類似之手段惡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且嚴重影響他人使用,若干擾情形並不重大,則有可能不會成立本罪。
    • 本條之罪比較常見於遊戲上惡意使用非法程式,就是俗稱的外掛。實務上認為使用外掛而導致其他遊戲玩家無法正常體驗遊戲、甚至嚴重影響遊戲公司管理該遊戲,都有可能成立本條之罪。

二、實務判決解析

為了能讓大家更加認識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以下將透過兩則判決,解析實務是如何判定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否成立。

  1. 因外遇蒐證而竊取行車紀錄器內容,是否合法?
    • 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中提到:「行車紀錄器(含記憶卡),一般係以安裝電子設備,供車輛行進間,錄製、儲存周邊狀況的影音畫面檔案之器材,主要目的在藉由錄影,保全證據,有助於判斷責任歸屬、減少車禍糾紛,卻也因為記錄行車時的一切周邊影音狀況,自然顯示使用人當時行車的路徑、言談或活動等等,不免攸關個人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因此如何取得、使用該紀錄資料,仍應存有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概念。」、「衡諸汽車所裝置之行車紀錄器(含記憶卡),功效在於供錄製行車路徑及車前狀況,以輔助汽車駕駛人保全證據,非屬車輛的主要成分或關鍵零件,則OOO在與上訴人分居期間,縱因OOO未能預見上訴人會以此作為蒐集車內對話交談內容之用,而未將上訴人購置、安裝的行車紀錄器拆下或更換記憶卡,猶難逕認2人仍共享、支配使用該車。系爭行車紀錄器所攝錄的聲音及影像,仍屬攸關OOO個人隱私的事項,上訴人不得恣意窺探、取得。」
    • 從判決內容可以得知,就算行車紀錄器或是車子的所有權屬於他人,都不能以此做為蒐證理由,透過複製、拷貝行車紀錄器內容得知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
  2. 為什麼使用外掛玩遊戲會犯法?
    • 參照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0號判決中提到:「虛擬道具僅能透過打怪物取得,或由官方商城直接購買,遊戲管理規則均有明文禁止使用外掛程式,被告複製虛擬道具並以較低價格出售予其他玩家,其他玩家就不會來商城消費;或將稀有道具以較低價格出售,玩家道具收集齊備後,等於是已經將遊戲破關,可能就不會繼續再玩,也不會再來消費;公司發現玩家有複製道具時,公司會先凍結該玩家之帳號,並請其提出相關證明,玩家在8591寶物交易網以現金購買之道具,也不會還給玩家等語,足見被告自行複製虛擬道具,顯已侵害告訴人公司經由該遊戲販賣虛擬道具之商業利益甚明;即使某些虛擬道具非經向告訴人公司購買,而是經由遊戲之把玩而獲得,為取得該等虛擬道具,遊戲玩家亦須加長遊戲把玩之時間,而使告訴人公司亦得藉由玩家增加遊戲時間而獲利,被告竟以自行複製售賣其他玩家之方式,牟取私利,將使其他玩家無庸再為獲取虛擬道具而加長遊戲把玩時間,而此減少玩家把玩遊戲之時間,必將減低告訴人公司之利益,亦使告訴人公司之利益因此受損。而獲取被告複製虛擬道具之其他遊戲玩家,亦可能因使用上開非法複製之虛擬道具,而遭告訴人公司凍結遊戲帳戶,而斷絕持續把玩遊戲之利益。是以被告上開行為,亦可能損害不知情而向被告購入虛擬道具之遊戲玩家之利益。」
    • 從判決內容可以得知,當玩家透過非法手段即外掛程式,將會使遊戲中出現大量不符合遊戲公司預設產生之虛擬道具,除了變相影響遊戲公司獲利外,還會導致後續取得該寶物之其他玩家遭遊戲公司封鎖帳號。所以不要以為開外掛只是帳號被鎖這麼簡單而已,一不小心就會替自己惹上刑事和民事責任喔!

三、常見問題

1. 離職後將在職期間製作的檔案刪除,公司能否提告我?

視刪除的檔案而定。若檔案屬於公司財產,則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若您無法確定刪除檔案性質,歡迎您預約諮詢,讓我們進一步替您作個案初步判斷。

2. 無故使用他人電腦後,並藉此竄改他人臉書密碼,這樣會被判什麼罪呢?

若行為同時成立無故入侵電腦罪和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則會判處刑期較重的刪除電磁紀錄罪。

3. 如果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話,還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若犯罪行為有造成他人損失,除了負擔刑事責任外,還會需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四、成功案例

本團隊皆有處理過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的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而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張淳軒 律師

張淳軒 律師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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