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才對?律師手把手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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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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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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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長輩想到日後子女可能會因為日後爭奪自己遺產的情況,鬧到家族氣氛不甚愉快,時常在年紀到一定程度時,暗自苦惱不知道該怎麼分配遺產、也不知道怎麼書寫一份「有效遺囑」,避免日後子女為了遺產而失了和氣。
本篇將會帶大家認識我國現行遺囑預立方式,讓大家都能判斷手邊遺囑是否有效。
一、誰可以立遺囑?內容包含哪些?
- 民法第1186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遺囑的意義不僅在自由處分財產,更是尊重遺囑人自由意志的一種展現, 所以只要有能力判斷自己行為能力的人,原則上都具備書寫遺囑的能力。
- 遺囑的內容不僅可以處分遺產,也能在遺囑中指定遺產未來分配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還能透過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二、現行預立遺囑方式有哪些?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我國目前立遺囑的方式可以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類型,往下將會依序介紹它們各自的要件。
-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自書遺囑是預立遺囑最簡單的方式,只要親手書寫遺囑全文、載明時間,最後簽名即可完成。
- 按照目前我國實務見解,自行用電腦繕打遺囑並不屬於自書遺囑的一種喔!主要的原因是以防日後遺囑有爭議,而無從透過「筆跡」鑑定遺囑是否由遺囑人所撰寫而成。
-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 公證遺囑的好處是在於,遺囑在經過國家考核通過的公證人協助下完成,且有2人以上一同見證,而且遺囑人可以透過口述遺囑內容。在這樣的流程下,公證人會協助確保過程遺囑效力,但內容部分,公證人並不會協助校閱遺產分配方式,僅會確保公證流程無缺失。
-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遺囑若經由公證人筆記(代筆)完成者,可以透過電腦打字、影印後,交由遺囑人簽名。透過此種方式作成的遺囑,一樣和公證遺囑具有相同效力。
-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1193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 密封遺囑的要件和公證遺囑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差別會是在遺囑會密封起來、遺囑可由非公證人之第三人代筆(打字亦可),不過最特別的地方是,雖然不符合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但如果符合自書遺囑的情況下,仍然會是有效的遺囑。
-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依照現行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認為,代筆遺囑由見證人透過電腦打字撰寫而成仍然有效,並不一定需要代筆人親自書寫。
- 另外,依照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的見解,認為在代筆遺囑過程中,針對筆記、宣讀、講解的見證人,不一定需要由同一見證人所為,也可以分別交由三位見證人進行。
-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 口述遺囑必須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的一種製作遺囑方式。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遺囑人在事後有能力透過其他方式製作遺囑的話,從有能力起起算三個月後,之前所作成的口述遺囑將會失效。
三、遺囑中的見證人,誰都能當嗎?
- 民法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主要是因為遺囑為日後分配遺產為一的標準,為確保遺囑內容無誤、以及避免日後執行產生爭議,因此法規特別針對見證人的資格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見解認為出養之子女是可以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主要是因為出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因為出養而無繼承遺產的利害關係,所以法院認為擔任見證人是沒有問題的。
1. 我可以透過遺囑把所有遺產留給同一人嗎?
不行。遺囑人仍然要遵守特留分的規定,將部分遺產留給部分繼承人。
2. 我本身沒有家人,那我可以透過遺囑把遺產留給我的寵物嗎?
不行。按照我國民法規定,寵物在法律上算是「物」,而繼承財產只有「自然人」可以,但還是可以透過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方式,要求被指定人繼續照顧寵物。
3. 遺囑有時效限制嗎?
除了口述遺囑有時效規定外,其他遺囑是沒有的。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在這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更改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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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學士
經歷:
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 法律諮詢律師
新竹市東山里里長孫鏗信服務處 法律諮詢律師
擅長案件:刑事辯護、詐欺、毒品、侵權行為、車禍、債務糾紛、損害賠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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