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綠了怎麼辦!我能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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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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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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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玉發現自己的老公出現許多奇怪之舉,卻無法釐清老公是否有逾越之情,所以想先在網路上做好功課,若真的不幸抓到老公有外遇的話,小玉該如何透過法律保護自己、自己能請求對方賠償的項目跟範圍又是多少?以下就讓律師告訴您,Let's Go!
一、涉及法條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什麼樣的情況會成立侵害配偶權?
- 大家俗稱的「外遇」、「出軌」等用語,在法律上的專業用語稱為「侵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的態樣,則根據行為人的實際上做出的行為,大致可以用有無發生性行為或者是精神外遇,做為簡單的區分方式。舉凡「發生性行為」、「接吻」或「互相傳送曖昧訊息」,都是有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的!
- 那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呢?就讓我們透過判決告訴大家,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 最高法院55年台上第2053號判例: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則為確保上開目的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 簡單來說,按照上面的判決內容中,我們可以得知夫妻間對於維持婚姻本身就有一定的忠誠義務,如果做出一般人無法忍受的行為、且足以影響到雙方的婚姻,對方也因此受有損害或感到痛苦者,就有機會向對方及第三者求償。
三、提告侵害配偶權後,小玉可以向對方求償多少?
- 小玉釐清配偶的所作所為會成立侵害配偶權之後,下一個面臨到的問題就是,小玉可以向對方「求償多少錢」?
- 相信這也是許多民眾會面臨到的問題,究竟該怎麼求償才是合理的呢?我們一樣透過判決來跟大家說,法院究竟是如何定奪的:
-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 從前面提到的判決,我們可以得知,因為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其實很難用一個準確的數字下去衡量定奪,所以法院還會再考量雙方的社經地位、教育程度等一切情形,最後判決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所以就算過往判決和您有遇到一樣的狀況,但因為兩造當事人並不相同,得到的結果也會不同,無法一概而論;不過仍然可以向法院表示,過往的判決有過這樣的賠償金額,請求法院一併考量。
四、小玉可以偷翻對方的手機進行蒐證嗎?
- 大部分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都會遇到對方行蹤隱密、不好蒐證,甚至打死不承認有外遇的狀況,所以許多人都會挺而走險,去請徵信社跟監、偷翻對方手機或者在對方車內加裝定位裝置,藉由這些管道進行蒐證,以利最後能夠談判或者離婚。但這樣做真的沒有問題嗎?
- 對此實務目前尚未有一致見解:
- 有認為仍然成立妨害秘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而以有事實足認該他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依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進行通訊監察之必要,固得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目的,並符合法律所明定之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相較於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是否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殊非無疑。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 有認為不成立妨害秘密(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又細繹本案LINE對話紀錄中,並無告訴人或莊○○之身體隱私部位,僅為告訴人與莊○○過往已發生之數日對話紀錄內容,而非監視當下正在發生的對話過程,再權衡被告拍攝本案LINE對話紀錄所侵害告訴人及莊○○隱私權之程度,與此其所維護之配偶權,其所欲保護之法益必要性應優於告訴人及莊○○隱私權遭些微侵害而須被保護之必要性,應符合狹義之比例原則,應認被告拍攝本案對話紀錄為有法律上正當理由,難認係「無故」,自不該當於刑法第315條之1之構成要件。」、「退步言之,縱令被告有利用告訴人之手機取得電磁紀錄,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取得電磁紀錄之行為係為維護其權益及向軍中提出檢舉等目的,亦非「無故」,而是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並未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符合社會相當性,而無悖於公序良俗。」
- 簡單來說,目前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主要會以是否有「無故」侵犯他人隱私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審查標準也都會因個案狀況不同而異、無法一概而論。若是您不幸有遇到配偶外遇的狀況,而不知道該如何合法蒐證的話,最保險的做法還是跟律師諮詢過後,再來進行蒐證喔!
1. 如果只有曖昧訊息,能提告對方侵害配偶權嗎?
- 還是可以的。雖然提告的證據強度、賠償金額都不如其他常見外遇證據來的多,但只要逾越一般男女關係、且達一般人無法忍受的程度,還是有機會成立侵害配偶權。
2. 提告侵害配偶權有時效限制嗎?
- 是有時效限制的。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 另外提醒一下大家,依據民法第1052條、1053條規定,針對配偶和他人合意發生性交的情況,當事人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都不能以配偶和他人發生性交為由請求離婚。
3. 如果外遇會有刑事上的責任嗎?
- 依照現行法規,只剩下民事責任。自從民國109年大法官透過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針對配偶外遇的情形,已經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六、如何取得協助?
本團隊對於侵害配偶權案件,無論是告訴方或者被告方均有處理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多加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學士
經歷:
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 法律諮詢律師
新竹市東山里里長孫鏗信服務處 法律諮詢律師
擅長案件:刑事辯護、詐欺、毒品、侵權行為、車禍、債務糾紛、損害賠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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