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竊占罪大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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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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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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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竊占很嚴重嗎?我會被關嗎?和解之後,可以要對方撤告嗎?可以不要有前科嗎?
一般民眾因為一時衝動犯下竊盜罪後,時常會有前面這些疑問,本篇文章將會透過法規、判決跟大家講解,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成立竊盜、竊占,遇到之後又該如何應對。
一、涉及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成立竊盜罪的要件有三項:在未經本人同意或違反本人意願下、破壞本人對客體的持有關係,並重新對竊得物品建立一個新的支配關係。而竊盜罪的既遂或未遂,實務上會著重於行為人是否成功建立一個新的支配關係;也可以理解成竊得物品是否有脫離所有人掌控的範圍,以此作為判斷基準。
- 實務上認為竊盜罪的成立,行為人並不以隱密、不被發現為要件,就算認行為人在行竊過程中受他人監視,亦不會排除竊盜既遂成立。
- 刑法第320條第二項【竊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和動產不同,不動產是無法被「偷」走的。所以如果被侵害的是不動產的話,是要用「竊占」而不是「竊盜」喔!
- 對於行為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下,擅自占據共有的不動產,例如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占據頂樓並加蓋鐵皮屋;或是擅自占據祖厝,實務上認為皆可成立竊占罪。
二、竊盜、竊占、侵占區別
民眾對於竊盜、竊占、侵占罪的要件在不清楚下,時常把這三條罪名搞混,以下將透過表格讓大家快速釐清三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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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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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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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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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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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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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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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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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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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原有支配關係,
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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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原有支配關係,
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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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者,破壞原有支配關係,
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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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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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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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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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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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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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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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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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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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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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親屬間的竊盜才能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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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親屬間的竊占才能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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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親屬間的侵占才能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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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只是借用,會成立竊盜嗎?
如果未經對方允許、卻擅自拿走他人的物品並使用,那這樣對方能告我竊盜嗎?就讓我們用判決來跟大家說明,法官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前述的情況,在實務上又稱「使用竊盜」,意即未經他人同意下,擅自使用他人物品,但主觀上僅有「使用」,但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使用竊盜和竊盜罪的定義也略有不同,透過下面兩篇判決可以讓大家更清楚了解兩者區別:
- 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判決
在本判決中,法院認為:「按「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主要在前者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後者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兩者雖事後均有物歸原主之客觀行為,然就其自始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則迥然有別。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1)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2)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3)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竊之物放回原處,並非意在歸還原物等,予以綜合判斷。」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玉原易字第2號判決
在本判決中,法院認為:「學理上有認為竊盜行為人透過竊取行為建立自己對他人所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後,以自己對他人財物建立的支配關係進一步開啟所有人回復原持有支配狀態的障礙,而行為時,行為人主觀面之所有意圖的排除意思,即是以既遂後原所有人在回復原持有支配關係時陷入困難為認識內容,故判斷不可罰之使用竊盜與可罰的竊盜罪之界限,並非形式地以行為人在現實上有無「還」的動作來判斷,應以「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面所認識之事實「有無包含足以肯定所有人回復持有支配狀態的物理上、心理上容易性」為其判斷之標準(請參照黃士軒,「一時使用他人之物與竊盜罪的所有意圖」,臺大法學論叢第45卷第4期,2016年12月)。」
- 簡單來說,透過上面兩篇判決,我們可以知道「使用竊盜」是否成立,法官判斷的標準主要會著重於,主觀上「行為人」拿取他人物品時,有沒有占為己有的意圖,以及客觀上的行為是否和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一致。
四、被告竊盜之後,我會發生什麼事情?
- 如果您不小心涉案竊盜、對方有報警提告的話,後續就要等警方通知後,到案協助製作筆錄,並等待後續檢察官傳喚開庭。通常涉犯竊盜案罪,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會是檢察官在偵辦案件中重點了解的方向,是否有「不法意圖」將會直接影響檢察官的心證,進而決定是否起訴行為人。
- 在整個偵查過程、甚至後續的訴訟流程中,都會建議嘗試跟告訴人和解,以爭取較低的刑期;若您今天是初犯或是犯罪事實較不嚴重者,在有達成和解的情況,也有機會緩起訴或緩刑。
1. 竊盜、竊占、侵占和解後,能要求對方撤告嗎?
- 沒有辦法。只有親屬間犯上開罪刑的話,是屬於告訴乃論範圍,其餘都是非告訴乃論,只要檢方受理案件後,就會持續偵辦下去,直到一個段落。但如同前述所提,有成功和解的話,對於案件都會有一定幫助。
2. 告訴人可以求償的金額大約是多少呢?
- 求償的範圍主要根據遭竊的物品、遭竊後對於所有人的損失下去計算。另外,物品遭竊是財產上的損失,是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但如果遭竊物品是對您而言有特殊意義的,才有機會求償。
3. 竊盜罪的追訴期有多久?
- 竊盜、竊占最重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限為二十年。
六、成功案例
本團隊對於竊盜或竊佔案件,無論是告訴方或者被告方均有處理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多加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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