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權利被侵害後,我該如何要求對方賠償?

權利被侵害後,我該如何要求對方賠償?

  • 發表日期: 2023-08-18
  • 更新日期:2023-09-01
  • 分享

民眾們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會聽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名詞,然而大多數人對於他們怎麼使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卻是一知半解,以下我們會先介紹什麼是侵權行為?什麼是損害賠償?再舉一些實際的案例來告訴民眾,在生活中什麼情形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一、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跟對方求償?

  1. 要求損害賠償時,第一步就是我們要用哪一個法條主張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呢(也就是成立哪種侵權行為的問題)?因為在沒有成立侵權行為的前提下,自然就不能向對方求償。
  2. 侵權行為的種類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三種:
    •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84條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 這三種侵權行為,究竟有何區別?我的狀況適合主張哪一條法條?
    以下我們將透過表格,讓大家更容易理解:
     

    民法第184條
    第一項前段

    民法第184條
    第一項後段

    民法第184條

    第二項

    保護對象 僅限權利 權利與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權利與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侵害行為 不法行為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加害人故意或過失 故意或過失 故意 故意
  4. 根據以上表格我們可以發現,當加害人侵害到受害人的「權利」或者造成受害人有「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時,受害人都能向對方求償,那這兩者又有什麼區別呢?
    • 民法上規定的權利:包含人格權(例如:身體、健康、隱私、名譽、姓名等)、財產權(例如:所有權)、身分權等權利
    • 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受害人的權利沒有受到侵害,而僅有財產上的損害(例如:模特兒因為車禍無法如期履約,而無法領到原本可以領到的報酬。)

二、損害範圍如何界定?

確認對方侵權行為成立後,緊接著就要確認受損範圍有多大。
受損範圍在法律上,可分成「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二種。

  1. 財產上損害
    財產上損害種類很多,包括物品被撞壞或毀損、房屋購買後因瑕疵倒掉導致屋內物品毀損、詐騙集團騙取財物或勞力、建築物品掉落砸傷路人或物品、車禍發生損害等,都屬於財產上損害。只要受害人因為侵權行為,而造成財物損失,都算是財產上損害的一種。
  2. 非財產上損害
    非財產上損害包括因為個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人格法益被侵害,或者父、母、子、女或配偶因為因為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被侵害或遭到不法侵害致死,都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權利,就是常聽到的慰撫金。

三、求償方式有哪些?

最後就是大家最在意的,對方該如何賠償我的損失,也就是可以讓對方怎麼賠償我?
依照我國損害賠償的原則,原則上是以回復原狀為優先,在無法恢復原狀的情況下,則可以要求對方以金錢作為替代方案進行賠償。
目前民法允許的賠償方式,大致上有下列幾種:

  1. 財產上損害的賠償方式:
    •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賠償的方式基本上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但金錢難以賠償時,被害人可以選擇加害人給付回復原狀所需要的費用,舉例來說:在出車禍時,如果車子毀損原則上應該請求對方把車子回復原狀(就是把車修好),那如果撞到不能修的情況呢?那就是屬於不能回復原狀的例外了,此時就可以請對方賠錢。
    • 請求減少之價額:而如果加害人是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但請求減少的價額基準,是以該物品原先價值為基準,所以如果已經開二十年的老車被撞壞,就只能請求賠償老車的客觀市值,而不能請求賠償購買老車時的原價。
  2. 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方式:
    • 精神上的痛苦難以量化,所以目前法院判決並無固定標準,但法官判決通常會參酌應斟酌加害人、被害人及配偶、子女之身分、地位、家庭及經濟狀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並且考量受侵害權利態樣及一切情狀判斷賠償額。
    • 精神慰撫金衡量標準:既然精神慰撫金會依據個案略有不同,那法官通常會審酌哪些條件呢?就讓我們透過下面兩個判決為大家介紹:
      1.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0號判決
        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2.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
    • 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我們可以得知,對於精神慰撫金的判斷標準,主要會斟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與地位、資力、被害人身體健康影響程度,為綜合判斷,並根據個案來審酌,無法一概而論。

四、如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確認自己有權向對方提告後,往下就是該怎麼提起民事訴訟。
以下幾點是提起訴訟前,您應該知道的事情:

  1. 訴訟應該對誰提起?
    • 原則上是以侵害您權利的加害人為訴訟對象,若今天加害人有數位的話,則可以選擇對部分或全部加害人提起告訴。
  2. 我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告?
    •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被告住所地或者發生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皆有管轄權。若您今天不是很確定遇到的案件應該去哪一個法院提告的話,原則上以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作為提告法院會是最沒有疑慮的。
  3. 要提告刑事還是民事程序才能跟對方求償?
    • 如果目的是要求對方賠償的話,必須要透過民事程序才能達到。
    • 求償的管道有兩種,一種是透過撰寫民事起訴狀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或者如果您已經提起刑事訴訟,則可以在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4. 收到民事開庭通知單後,我一定要出庭嗎?有可以不出庭的方法嗎?
    • 這部分要看您是原告或被告而略有不同。若您今天是原告的話,就請您務必出庭,若超過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被法院認為不想提告而視為撤回訴訟;如果您今天是被告的話,也建議您務必出庭,否則法院可以因為您未出席而同意對方請求而進行一造判決。
    • 如果您礙於部分原因而不願出庭的話,可以委任代理人或律師代理出庭,替您主張或答辯,並幫您追蹤開庭進度。

五、常見問題

1. 提告一定撰寫書狀嗎?不能口頭提告嗎?

視您提告的程序而論,如果您今天是提告民事程序求償的話,就要先撰寫起訴狀寄到法院,法院才會受理您的案件。

2. 取得勝訴判決後,該如何跟對方要求賠償?

原則上可以先跟對方協調該如何支付後續賠償款項,若對方遲遲未履行判決的話,則需要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對方履行判決。

3. 提告後可以撤回訴訟嗎?

視您提告的程序而定。如果您今天是提告刑事程序,則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撤告;如果您今天是提告民事程序的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4. 我可以請律師幫我預估求償範圍跟金額嗎?

可以,律師的事前諮詢的用意也在此,但礙於非財產上損害的判賠金額,最終決定權仍在法官,律師也無法百分之百跟您保證確定判賠金額為多少,但律師可以依據過往自身及判決經驗,替您分析出一個區間金額,供您參考,讓您評估提起訴訟是否符合實益。

六、成功案例

  1. 損害賠償的態樣和種類多不勝數,也很難用一篇文章就跟大家說明完畢。但請記得一個核心原則,原則上您因為某事件而受有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基本上都有機會要求對方賠償,另外也要注意,侵權行為的提告有兩年時效,時常會有民眾忘記這點,而未即時提告,造成日後無法求償的窘境。
  2. 本團隊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無論是告訴方或者被告方均有處理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類似案件而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多加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張淳軒 律師

張淳軒 律師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21)

免費現場諮詢
免費播打專線
0800
Line線上諮詢
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