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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K少年家,能不能不要被關?

呷K少年家,能不能不要被關?

  • 發表日期: 2023-09-25
  • 更新日期: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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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對於許多民眾來說算是陌生的範圍,而我國對於毒品的懲處範圍,從製造、販賣、引誘他人、自己持有或吸食,都有相對應的懲處規定,但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需要被關?為什麼有些人和毒品沾邊,受到的懲處卻看起來沒有很嚴重?
以下本文將會逐一帶大家認識,持有或吸食毒品究竟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一、涉及法條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2項、第3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二、毒品是如何分級?

  1.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2. 因為法務部會定期開會調整毒品分級,並於行政院上公告;若您不知道該去哪邊搜尋最新的毒品分級,也可以到全國法規料庫點選附檔查閱。
 

三、第一次吸毒會被關嗎?可以聲請戒癮治療嗎?

  1. 第一次吸毒被抓會面臨到什麼樣的懲處,會視您施用的毒品等級而有所不同:
    1.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會面臨到有期徒刑。
    2.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會面臨到罰鍰和聆聽毒品危害講習的處分。
  2. 如果我吸食的是一級毒品,就一定只能去勒戒所嗎?
    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凡吸食一、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 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亦有規定,如果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案件較為不嚴重者,也可以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以戒癮治療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
  3. 簡單來說,如果您是第一次吸食一、二級毒品,可以先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說明情況、爭取戒癮治療,但最後的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上。另外如果是累犯的話,則爭取戒癮治療的難度會高很多。

四、觀察勒戒和緩起訴戒癮治療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會根據行為人對於毒品的成癮程度,判斷後續給予行為人「觀察、勒戒」或是「緩起訴戒癮治療」的處分。那兩者又有什麼區別呢?

  1. 觀察、勒戒」:檢察官會要求吸食毒品者前往勒戒所進行觀察、治療,透過短期內戒除毒品來源的方式,降低或解除行為人對於毒品的依賴,過程中對於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都會加以控管,透果強制治療的方式,最終達到教化與治療的公益目的;勒戒時間通常會在1~2個月之間,倘若行為人經勒戒後效果不佳,檢察官後續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勒戒」,時間可達6個月以上,但不得超過1年。
  2. 緩起訴戒癮治療」:相較於觀察勒戒,戒癮治療僅須於治療時間內定時前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定期至指定單位報到或完成特定課程,對於行為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影響較小。
  3. 關於緩起訴戒癮治療還有一點須要提醒大家,依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倘若行為人在治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1. 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2. 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逾三次。
    3. 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 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5.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4. 看完這兩者的區別,可以得知觀察、勒戒不僅人身自由會受到限制,進到勒戒所後,還有許多相關規定須要遵守;如果以初犯的角度來說,能夠盡量爭取戒癮治療對於行為人來說可以免去許多困擾、生活也能夠繼續維持。

五、常見問題

1. 吸食三或四級毒品被抓,會需要勒戒或能聲請戒癮治療嗎?

  • 按照現行法規規定,吸食三或四級毒品是會被懲處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尚不需要進行勒戒。

2. 該如何爭取戒癮治療?

  • 若您今天是初犯且能夠向檢察官說明無須進行勒戒的理由,包含:案發緣由、悔改決心、家庭狀況等因素,讓檢察官作綜合判斷下,給予您適當處分。若您今天沒有把握自己處理能夠爭取到您希望的結果,還是會建議讓律師協助爭取。

3. 如果我是累犯的話,還能夠聲請戒癮治療嗎?

  •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 若您是累犯者,原則上檢察官就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追訴,而不會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之處分。

4. 吸食一或二級毒品自首的話,可以減刑嗎?

  •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倘若行為人於吸食一或二級毒品後主動向醫療機構求助,是可以免除後續的檢警追查,藉此鼓勵行為人吸毒後主動求助。

六、如何取得協助?

本團隊對於毒品案件均有處理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多加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游亦筠 律師

游亦筠 律師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學士
經歷:
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 法律諮詢律師
新竹市東山里里長孫鏗信服務處 法律諮詢律師
擅長案件:刑事辯護、詐欺、毒品、侵權行為、車禍、債務糾紛、損害賠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繼承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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