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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販毒多嚴重?持有大量毒品就等於有販賣意圖嗎?

在台灣販毒多嚴重?持有大量毒品就等於有販賣意圖嗎?

  • 發表日期: 2023-10-02
  • 更新日期: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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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吸食毒品的懲處,在行為人明知販毒將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卻仍想透過販賣毒品、謀取不法暴利下,我國立法者對於販毒者所設立的刑責,也是我國少數的重罪之一。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視為販賣呢?持有過多毒品就一定等於意圖販賣嗎?就讓律師透過本篇文章一一跟各位說明~

一、涉及法條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二、大量持有毒品等同於販賣嗎?意圖販賣跟販賣未遂又有什麼區別?

看到這邊,可能會有些民眾對於持有毒品數量多寡,是否會去影響到檢察官、法官判斷行為人是否有販賣毒品的意圖?畢竟,一個人擁有毒品就有可能轉讓或販賣給其他人,更何況大量持有毒品!

  1. 首先,要先給大家一個正確的觀念,每個人對於藥物或是毒品都是有耐受性的。對於剛開始接觸毒品之人,可能只要一點劑量,就可以產生一定作用,但隨著施用的時間增加,相同的劑量對於同一個人可能就會無法達到當初的效果,所以就會需要往上增加劑量,重新將毒品的效果放大,也因為這樣,所以毒品成癮性越高的人,往往會需要施打的毒品劑量也會越多、身上攜帶的毒品自然也會越多。
  2. 透過上述我們可以得知,持有大量毒品並不都代表行為人有意販賣毒品。但人的主觀意識(動機)也並非容易判斷的一件事情,究竟我國實務界是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販賣毒品罪?就讓我們透過以下實務見解帶大家了解:
    1. 釋字第792號解釋
      「惟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業如前述。系爭判例一及二,其中關於以營利為目的而一有「購入」毒品之行為,即該當販賣毒品既遂罪部分,與上開販賣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
      「所謂販賣罪,須有營利之意圖,始足成立,而刑事法律所規範之販賣行為,約有「意圖營利而販入(未及賣出)」、「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基於販賣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例如受贈、施用…等),嗣起意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在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之場合,係從販入至賣出組成一個完整之販賣行為。於此情形,意圖營利而販入時,即為販賣行為之著手,惟必待賣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於買受人,該販賣行為始屬完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如當事人係意圖營利而販入並有意賣出之類型,當以其意圖營利而販入時,為販賣行為之著手,必待其賣出將毒品交付於買受人,該販賣行為始屬完成。換言之,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及賣出者,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3.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販賣」,係指銷售之行為。被告主觀上認知係為銷售營利,客觀上則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其仍須對外銷售,始為銷售行為之實現。於向外對不特定人銷售之情形,仍須藉由備妥通訊設備、銷售毒品之暗語等行為,始能實現對外銷售;至於向特定買方銷售之情形,則或藉通訊設備與買方聯繫,或親往見面等行為,方能與之議價或供買方看貨,以實現對特定買方銷售。依據主客觀混合說所採著手時點之判斷標準,被告購入毒品後,猶須該等行為之介入,方能實現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尚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密切關聯,即尚未達著手實行販賣之階段,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3. 簡單來說,對於行為人是否該當販賣毒品罪,法官最先會去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是否有販賣意圖;再來判斷行為人在有販賣毒品的意圖下,客觀上行為進行到哪一個階段,最後判斷行為人該當「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是「販賣毒品罪未遂犯」。

三、販賣毒品有機會緩刑或不要被關嗎?

  1. 販賣毒品有沒有機會爭取到緩刑?在知道答案之前,要先釐清一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爭取緩刑資格:
    1. 根據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簡言之,原則上法院最終判下來的刑期只要沒有超過二年以上,都有機會向法院爭取緩刑宣告。
  2. 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5條規定,涉及販賣毒品的相關刑責至少都是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還有機會爭取嗎?
    對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基於犯罪有可能防不勝防、抓也抓不完的考量,所以特別制定以下規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 另外,刑法第57、59條亦有規定,對於行為人科以刑期時,應審酌一切事項,並得酌量減刑。
  3. 綜上所述,雖然販賣毒品在我國算是重罪之一,但仍有機會透過上述條款減輕刑期,不過仍要注意,最終刑期的決定權仍會在法官,若您真的不知道該如何妥善處理您的案件,也會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最少通過律師的專業諮詢,您會比較清楚案件的處理方向以及該如何應對!

四、常見問題

1. 原價賣出毒品給友人,屬於轉讓毒品還是販賣毒品?

  • 倘若行為人並無營利意圖,而是基於將毒品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係屬於轉讓毒品之範圍。

2. 賠錢將毒品售出,還會成立販賣毒品罪嗎?

  • 還是有可能成立販賣毒品,視行為人是否有營利意圖而定。
  • 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刑事判決之見解:「販賣毒品固須具備有償之特徵,惟倘於將毒品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圖,並已著手實行(如兜售等),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苟始終無營利之意圖,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即難謂為販賣行為,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

五、如何取得協助?

本團隊對於毒品相關案件均有處理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多加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李嘉耿 律師

李嘉耿 律師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宣宸法律師事務所 律師
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 律師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等書記官兼股長
協助制定偵查中查扣變價程序、辦理政府採購業務
擅長案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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