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要多久?2大監護類型要知道,改定理由充分對孩子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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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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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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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改定,總是讓許多父母感到困惑,甚至不清楚兩者之間的區別。而當父母遇到離婚、移民、健康問題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監護權的決定可是會涉及到整個家庭和孩子未來的關鍵決策。為了確保孩子獲得最佳的保障,就讓律師來教你該如何透過監護權轉移程序,給孩子一個最適合的成長環境!
一、監護權定義要認識,正確轉移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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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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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條文,監護權的定義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和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而這不僅包括權利,尚包括子女的扶養和教育義務,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必須擔負起這些責任。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共同協議子女的監護方式,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共同監護」和「單獨監護」。
1. 共同監護權
若雙方協議或由法院宣判為「共同監護權」者,表示雙方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這也就代表雙方在面對子女的重大事項時需要取得共識,包括:遷戶籍、選學區、辦理銀行開戶、進行手術等事宜。儘管如此,即使在共同監護權的情況下,還是要通過協議同意其中一方在部分事項上獨立決定,以利主要照顧者照顧未成年子女。
2. 單獨監護權
若雙方協議或由法院宣判為「單獨監護權」者,表示只有父或母中的一方,獨自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成為子女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各方面的事情皆可單獨決定。
三、監護權轉移、改定一樣嗎?有差別嗎?
- 監護權轉移:
- 如果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同意私下變更監護權時,可以透過書面協議轉移監護權,在簽訂好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變更約定書後,即可向戶政機關為轉移登記。
- 監護權改定:
- 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當目前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對子女的保護和教養義務,或者出現對子女不利的行為或事件,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忽視孩子的心理發展,或者限制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等情形。此時,身為探視方的父或母、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有權為了子女的福祉而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的訴訟。
- 提起訴訟後,需要透過書狀向法院表示「改定」理由,並聲明希望將監護權轉移。法官將根據社工訪視報告來判斷由誰擔任監護權人或主要照顧者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以確保子女能夠生活在對其最有利的環境中,促進其身心健康的發展。最後待法院判決下來後,可以再攜帶判決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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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 |
監護權改定 |
處理方式 |
父母可自行協議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會須要撰寫書狀後向法院提告,最後交由法院進行裁定 |
須準備資料 |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變更約定書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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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限制 |
生父、生母 |
生父;生母、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四、監護權轉移法院管轄
-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20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的訴訟必須向子女的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狀,而不是父母的戶籍所在地。這是因為在子女實際生活的法院進行監護權的審理,更能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
- 即使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亦應在法律保障範圍內獲得應有的保護和教養。即使最初有協議將監護權歸屬於其中一方,當另一方認為子女未受到妥善照顧時,亦能向法院提出監護權改定的聲請。記得,千萬別忽略孩子們的權益,要積極爭取以確保孩子在最適合的環境中成長!
五、監護權轉移判定標準有哪些?
- 依照民法第1055-1條的規定,法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該由哪一方行使,通常在裁定過程中會審酌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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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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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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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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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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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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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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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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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方面,法院除了參考前述的7點外,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也是法官考量的一大關鍵。聲請方也需要提出有關監護權人不當教養、妨礙對方行使親權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和相應的證據,最後法院將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綜合所有情況來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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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在監護權轉移方面缺乏共識,訴訟過程將更會變得更加複雜和困難。建議在此之前先使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先由專業的家事律師進行討論並制定策略,才能順利提高成功改定監護權的機會。
六、監護權轉移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當雙方同意協議變更時,父母雙方可以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監護權變更同意書),由父母雙方到戶政機關共同辦理或可委託他人辦理。若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可於判決確定後,由有監護權之一方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法院判決書正本及裁定確定書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戶政機關辦理。
七、監護權轉移案例分享
接下來就,讓我們透過法院的裁定或判決,使各位更加清楚究竟法官在改定監護權的案件時,會審酌哪些狀況吧!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裁定
裁定概要:「本院審酌上開情事,並參考前揭訪視報告內容,認聲請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及動機並無不當,而於身心狀況、親職能力、支持系統,均無不足或不適之情形。兩造離婚後相對人雖擔任長女之親權人,然相對人目前狀況無法實際照顧長女,長女自112年4、5月間即由聲請人接手照顧並同住至今。是以,未成年子女繼續由相對人單獨監護,對於其即有不利益之處。綜合上開一切情狀,認相對人確實有未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情,即有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必要。」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67號判決
判決概要:「又本院審酌上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雙方到庭陳述內容,認兩造均具行使親權意願,亦均具親職能力,然未成年子女乙○○出生迄今主要都由丙○○照護,與丙○○具緊密之依附關係,甲○○與未成年子女乙○○過往雖有會面交往,但會面交往狀況不佳,且其等自111年7月起即未再有會面交往及接觸,故基於維持未成年子女乙○○已習慣現狀之成長、教育環境,應避免在無對其特別不利情形下,遽行轉變其生活暨學習環境,復酌以兩造間因過往所發生之爭執及諸多訟爭,導致兩造關係緊張對立,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各項事務難以進行溝通討論,將影響未成年子女乙○○之最佳利益,則單方行使親權可以減少紛爭、避免兩造對於子女教育理念不一致而僵持不下,影響未成年子女乙○○就學權益,故認不適宜採共同行使親權模式,兼衡未成年子女乙○○之自我意思、年齡、人格發展需要、未成年子女乙○○於調查報告及到院詢問後之意見,依主要照顧者、最小變動原則及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本院認兩造於本件爭訟期間及離婚判決確定後,均宜由丙○○單獨任未成年子女乙○○之親權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乙○○最佳利益,爰分別判決如主文第2、4項所示。」
八、監護權官司律師諮詢推薦
- 當父母在爭取孩子監護權時,往往出現雙方劍拔弩張,惡言相向的情況,孩子們更會面臨該如何選邊站的問題,在聲請改定監護權時,除了需要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的理由之外,也必須主張自己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方面具備哪些優勢,以說服法院重新依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由哪方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較為妥善。為了避免訴訟曠日廢,盡快爭取孩子的最佳利益,建議若有這方面困擾時,立即向律師諮詢,以協助您蒐集到最有利的證據,並為您安排最妥適的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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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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