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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條件與流程看這篇!律師解說10大離婚要件、費用

訴請離婚條件與流程看這篇!律師解說10大離婚要件、費用

  • 發表日期: 2023-12-17
  • 更新日期: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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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人的婚姻走到盡頭了,已經到了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時,離婚似乎已經成為了不可避免的選項之一。而訴請離婚條件有哪些?當被家暴或冷暴力、夫妻長期分居等等狀況,到底該如何才能順利離婚,盡速還給自己一個自由?想要讓自己不再被困在婚姻中,那就要清楚了解離婚要件有哪些,才能讓你在往後的人生中找回專屬的快樂,不再為他人而活!

一、如何訴請離婚?3大離婚制度告訴你!

基本上,想要訴請離婚的第一步,是雙方必須要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根據目前我國之規定,已在民國97年5月開始正式改採用登記婚。也就是說,修法後的夫妻關係都須依照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故雙方若只有同居關係或者是未依照民法修正前後規定結婚者,則都不屬於夫妻關係,自然也不會有要怎麼「離婚」的問題。而根據現行公布的離婚制度來說,可分為以下3種:

  1. 協議離婚
    此為最和平的離婚方式,不但簡單、快速地回給雙方自由外,僅需將雙方談好離婚條件並簽署過後,再與兩位證人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即可。
  2. 調解離婚:
    若是雙方對於離婚條件無法談攏時,就會需要訴諸法院,請法院介入處理。
    並可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為強制調解案件,故在法院審理前也會先要求雙方調解。
    而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會適時協調雙方條件,看是否可讓雙方在此階段達成共識並順利離婚。
  3. 裁判離婚
    假設經由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也不成功的話,最後也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而在此階段中,訴請離婚的那一方,必須依據自己的主張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才有可能替自己爭取到最有利的判決。

二、可以單方訴請離婚嗎?

結婚和離婚都會需要兩人同意後方能成立。倘若只有一方有離婚意願時,便只能交由法院來裁判,因此只要滿足民法第1052條的任何一種狀況任一方即可提出離婚訴訟, 以下就來介紹提起訴訟的流程。

三、訴請離婚條件有哪些?法條詳細規定,不可不知!

目前我國訴請離婚的條件,是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之中。而本條規定中,又可以分為以下2大項:

1. 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大離婚條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與配偶外第三人成立另外一段婚姻關係。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交都算,例如:包養小三、買春、劈腿、強暴他人等,皆屬此條之範圍。
  • 被虐待:精神虐待(ex:言語恐嚇、辱罵、騷擾等等)、身體虐待(ex:性虐待、肢體暴力等等)。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有虐待他方之直系親屬,或者遭到對方直系親屬虐待。這邊的虐待亦不限於肢體,精神虐待也屬於虐待的一種。
  • 惡意遺棄:有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並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義務或是不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等等。
  •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對方有企圖想要殺害你
  • 有不治之惡疾:惡疾具有傳染性與遺傳性,若繼續共同生活有危害配偶或是子女的健康(ex:梅毒、花柳病、愛滋病)。惟惡疾不包含單純的不孕、不育、雙眼失明、殘廢等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像是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因酒精等等精神疾病,須達重大不治且無法繼續維持共同婚姻生活程度。
  • 生死不明已逾3年:失蹤3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除了故意犯罪之外,還要經法院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且判決確定後方才有本條之適用。

2.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條件之規定

  1. 依據本項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因為夫妻之間不一定都會發生如同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到那麼嚴重的事件,反而夫妻之間的感情不和睦、價值觀不相同等日常因素,更容易導致夫或妻其中一方萌生離婚念頭,這也是本條規定存在的原因,畢竟民眾想要離婚的原因包羅萬象,僅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情況一定是遠遠不足的,所以才需要本條規定的補充。

四、訴請離婚該準備什麼?2大考量 事前評估好!

雖然提起離婚訴訟只需要一個念頭,但相關的證據則可能需要一定時間的蒐證,才有機會成為訴訟上的有效證據。當你這邊暫時還不清楚自己適合根據什麼樣的請求權基礎,以向法院聲請離婚的話,建議可先跟律師諮詢過後,盡早擬定後續的訴訟策略以及蒐證方向,確保日後的訴訟順利。

且根據個案不同,每一個案件適合提起的請求權基礎不盡相同,建議可以先依照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蒐集相關證據。一般來說,可將訴請離婚分為以下2大考量:

1. 蒐集離婚證據

當對方外遇就蒐集有外遇行為通聯記錄、影片等證據、如果遇到家暴則需要準備驗傷單、報警紀錄等。

2. 評估離婚條件

評估自己的狀況是否適合離婚,例如:現在離婚是否能負擔的起生活費、證據目前是否蒐集足夠等因素;最後再來考慮自己希望透過訴訟爭取什麼,例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等。

延伸閱讀: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律師專業解析,一張表搞懂3種夫妻財產制與原則

五、分居可構成離婚要件嗎?律師用判決案例告訴你!

許多人都會詢問律師,分居是否能當作離婚理由?不如,就讓我們可以分別從法條以及判決來看吧!以現行法規來看,法條目前尚未將「分居多久」納入法定離婚事由的規定中,所以現行希望提起離婚訴訟的夫或妻一方,是不能直接以雙方分居多久作為離婚事由要求法官直接裁判離婚。

另外以判決來看,可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判決內文:
「……顯見雙方均無心再維護此婚姻,彼此間扶持、信任已不存在,依社會通常之認知,可認一般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兩造分居期間近四年,婚姻關係確已生破綻,而婚姻發生破綻之原因,係同歸責於兩造,是兩造婚徒留已名存實亡,應堪認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皆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目前我國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夫妻之間因爭吵、不適合而分居屬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的規範內。但是否構成離婚要件,仍必須綜合考量夫妻之間所有狀況,不能只以夫妻之間已發生分居之情就要求法官裁判離婚。故依上述分析來看,目前實務上認為夫妻長期分居、感情不和睦係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事由,但並沒有明確表示夫妻一定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六、訴請離婚條件成功案例

目前我國實務上究竟是如何判斷在離婚訴訟中原告主張是否合理,就讓律師透過以下這兩篇判決帶大家稍微了解我國法官是如何審酌的: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判決:

「婚姻係以夫妻雙方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本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且無復合之可能,自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綜合上情,兩造雖已進行多次婚姻商談,卻仍未能於前案和解後,積極修補婚姻之破綻,於本件審理過程中,仍執過往衝突互不相讓,毫無善意互動溝通,致使夫妻相處最基本之信任、尊重與情愛已喪失。

 

加上兩造分居至今已逾4年,彼此僅就未成年子女之事務聯繫,且互動冷淡,幾無夫妻感情之交流,未見其等維持夫妻之正常生活及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家庭之意願,兩造間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依其情形,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地位時,均難期待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客觀上已達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被告雖表明不願離婚,惟原告明確表示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本院斟酌上情,認兩造婚姻有難以繼續之重大事由,且此情事之發生,係可歸責於兩造之原因,且兩造可歸責程度相當,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其與被告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判決:

「依上所述,原告之舉證不足,難以認定被告有沉迷線上遊戲致荒廢家務或使經濟困頓,被告雖曾酒駕經緩起訴處分,但也不足認定會酗酒或去酒店叫小姐等情節,加以被告始終爭取與原告繼續溝通的機會,並有為實際的行動付出,故尚難僅憑原告之主張,即遽認兩造間確已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以,被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核無理由,亦不應准許。」

 

從上開2個判決來看,可得知除非夫妻雙方之間存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離婚事由。否則想要離婚的話,通常都會需要說服法官兩造之間有第2項的適用,法官才有可能判決離婚。因此如何針對您的主張進行舉證,就會在離婚案件中顯得特別重要。

七、訴請離婚條件常見QA

1. 訴請離婚需要多少費用?

訴請離婚方式

費用

單純聲請法院調解離婚

免收取任何費用

提起訴訟費用

第一審費用3,000元;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用2/3

延伸閱讀:2024離婚律師推薦!離婚官司、離婚律師費用要多少?諮詢項目/收費表完整公開!

2. 一場離婚官司通常需要花費多久時間?

當遞交離婚起訴狀到法院後,通常法院1~2個月會通知調解。雙方若有機會調解的話,可能後續會有續調的機會, 一般來說4個月內會結束調解程序;倘若調解不成立就會進入訴訟程序,通常會開45次庭不等,到最後的宣判日總共時間多久還是要看個案狀況。實務上1~1年半左右都是很常見的,甚至其中也不乏更久的案件。

3. 如果我有兩個小孩子,法院通常會判決一個人一個小孩子嗎?

這部分沒有一定,主要是要看雙方是否都有意願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及法院會綜合判斷雙方狀況誰會更適合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進行判決。另外,因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夫妻雙方須共同負擔的,所以經濟狀況也不一定會是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的唯一依據。

八、訴請離婚律師推薦|法律停看聽 免費諮詢服務

本團隊成員均有豐富承辦離婚案件的經驗,律師會先仔細釐清當事人離婚原因、有無法定離婚事由適用、兩造家庭狀況、目前誰是主要照顧者等情況,為每位當事人擬定最佳訴訟策略,以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離婚案件律師推薦名單

👉紀宜君 律師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學士
  • 紀宜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曾任喆律法律事務所 律師

 👉鄭堯駿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研究所 碩士
  • 凱業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劉鈞豪 律師

  •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
  •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所長
  • 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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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宜君 律師

紀宜君 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
尚德法律事務所 律師
喆律法律事務所 律師
擅長案件: 刑事犯罪、車禍事故、消費糾紛 、債務糾紛 、契約擬定、不動產、土地 、 贈與、遺產分配、繼承、離婚、監護、剩餘財產分配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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