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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夫妻財產制度其實不只有一種約定方式嗎?

你知道夫妻財產制度其實不只有一種約定方式嗎?

  • 發表日期: 2023-08-14
  • 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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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總與愛情和麵包掛勾,結婚後生活雖然甜蜜,但往往總是因為金錢觀而有所摩擦,如果事前先約定好了,其實可以避免許多誤會產生,但該如何約定才能保障自己呢?又可以怎麼約定呢?就請您借律師5分鐘,讓我們透過本文帶您認識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

不過在認識夫妻財產制前,還是要先跟大家介紹,合法結婚要件有哪些?

一、涉及法條

  1. 民法第980條
    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2.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方式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向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3. 民法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4. 民法第1017條(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5. 民法第1031條(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6.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二、現行夫財產制度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種方式,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大致上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

  1. 法定財產制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婚後財產該如何分配,就會默認雙方同意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未來分配財產的依據。其實現今社會有超過9成的夫妻都不會特別事先約定,所以說法定財產制是最普遍的種類。
    採用此種財產制度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名下之財產,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由夫妻共同負責外,其餘財產於夫妻各自負擔。
    想必很多人會想知道,法定財產制中提到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該如何區分呢?
    • 婚前財產
      1. 夫妻結婚前原先取得之財產。
      2.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3.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屬於婚前財產的一種。
    • 婚後財產
      1. 夫妻結婚後取得之財產。
      2. 如果名下財產無法證明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則會直接視為婚後財產。
      3.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為了讓大家能夠更清楚區分婚前及婚後財產的不同,以下將透過例子來跟大家說明:
      甲夫乙妻於民國111年7月1日結婚,甲夫分別於111年4月1日前購置房屋、5月1日購置車輛、9月1日購置丙公司股票數張,乙妻於112年使用丙公司股票所生之股息加上自己父母無償贈與的百萬現金,用於支付另一棟房屋。
    • 上述案例中的財產大致分類如下:
      1. 兩造於111年7月結婚,所以7月前所購買的房屋和車輛等財產皆屬於甲自己的婚前財產,而丙公司的股票則是於婚後所購買,因此屬於婚後財產。
      2. 股息的部分,因為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所以視為婚後財產。
      3. 至於乙從父母無償取得的財產,則例外不屬於婚後財產。
  2. 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制度。
    • 共同財產制
      夫妻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皆為共同財產。
    •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以下財產為特有財產:
      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夫妻財產各自擁有、處分及管理,夫妻之間井水不犯河水。

三、 夫妻財產制該如何約定?

  1. 依據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需透過書面方式來完成,若只有口頭訂定契約是無效的,除此之外還須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財產契約也是無效的。若是法定財產制則無須特別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2. 夫妻財產制可以隨時訂定。無論是婚前或是婚後,都可以去法院登記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3. 若夫妻之間有下列數種情況時,可不經對方同意,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學會這招雖然沒了愛情,但至少錢錢還在: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四、聲請流程

  1. 聲請人須先準備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乙份(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2. 準備以下資料: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
    •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
    •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
    • 印鑑章。
    •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存款證明、汽機車行照等財產證明文件。
  3. 夫妻簽署完畢後,親自到結婚地所在之法院辦理。(可以委由代理人前往法院,但夫妻不能委任同一人)
  4. 法院受理後,會於網站上公告登記結果。

五、常見問題

  1. 如果都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會怎麼樣嗎?
    若無特別約定婚姻財產制度,則會默認雙方同意以法定財產制度作為夫妻財產的計算方式。依據使用不同的財產制度,也會影到日後如果不幸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
  2. 約定夫妻財產制需要經過公證才有效力嗎?
    不需要經過公證,但除法定財產制外,其餘財產制度皆須向法院透過書面聲請辦理登記後,方有效力及對外主張。
  3. 婚姻存續中,是否向法院變更夫妻財產制?
    如果夫妻雙方皆同意下,可以隨時向法院辦理更改夫妻財產制度;或是其中一方有民法第1010條的情況下,可以由其中一方單方面向法院聲請改變夫妻財產制度。

六、成功案例

本團隊對於夫妻財產分配、登記或更改財產制度均有處理經驗,若您有夫妻財產相關問題但卻不知該如何約定比較好,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王思雁 律師

王思雁 律師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尚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盛方法律事務所律師
擅長案件:刑事犯罪、車禍事故、消費糾紛、債務糾紛、遺產、繼承、贈與、婚姻、監護、家事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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