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自幼遺棄我,未來可以拒絕扶養父母嗎?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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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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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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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遇到不負責任的父母,作為子女一定得要負擔雙親的扶養義務嗎?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自幼父母離婚,而探視方時常藉由離婚的藉口,往下拒絕給付給未成年子女任何扶養費用,甚至自離婚後再無跟子女有任何接觸,直至老年後才來跟子女討取生活費用。本篇文章律師將從法條和實務見解的角度,來跟各位說明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子女是可以主張「免除」或「減免」對尊親屬的扶養義務!
一、子女一定要扶養父母嗎?扶養人沒有經濟能力怎麼辦?
- 依照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下列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 直系血親相互間。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
- 依照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之規定,倘若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受扶養權利者,會需要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而扶養人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只得「減輕」扶養義務。
- 另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按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此觀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明。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又受扶養權利人請求將來受扶養者,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推認其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
二、自幼被父母拋棄還需有扶養義務嗎?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嗎?
- 依照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上述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至於法條所規定的「情節重大者」該如何認定,就讓我們透過以下實務見解帶各位了解: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惟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負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務為限。」;「相對人係無正當理由離家,斯時再抗告人年約四歲,且相對人離家後自行在外工作賺錢,卻未曾提供金錢或任何照顧以扶養再抗告人,此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且相對人離家後另與第三人周○○再婚,及養育三名子女○○○、○○○、甲○○,亦有戶籍謄本可稽(見一○一年度家聲字第八六號卷第九至一五、五三至五五頁)。而相對人離家時,再抗告人僅為年約四歲之稚齡幼兒,正需母愛呵護關懷,相對人卻未對其生活狀況及成長過程加以聞問,反與他人共組家庭養育子女,則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似非無據。乃原法院未說明此情節何以非屬重大,逕以相對人離家前再抗告人已受相對人四年扶養照顧,認再抗告人不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除扶養義務,自屬適用法規定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利於其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依照上開最高法律見解可以得知,如果父母在未成年子女需要其照顧時,選擇撒手不管、放任未成年子女交由他人照養下,對於法院在審酌受扶養權利者爭取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中,會是屬於有利證據,且法院按照過往見解是會願意同意受扶養權利人得免除照顧父母的義務。
三、提起訴訟前,你應該知道的事情
-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於家事非訟案件的一種。
-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25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原則上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因此如果要提告的話,會需要到受扶養權利人的法院提告。
- 提起訴訟前,會需要撰寫書狀向法院提告,書狀中必須包含「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本案事實及理由」,甚至這類型的案件中會需要提出得免除扶養義務之證據,因此「聲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在本類型案件中也會是重要的一環。
- 考量到訴訟程序不可逆,如果法院裁定受扶養權利人僅能減輕而非免除的話,日後就只能依照法院裁定履行扶養義務,因此為確保順利爭取到希望的結果,會建議民眾可以評估看看是否要先跟律師付費諮詢過後,會比較好判斷現有的證據是否適合提告。
1. 👉聲請人五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相對人自聲請人五人自幼時,即長年未與家人同住,偶有回家也只是為了索取金錢花用,不但無正當理由未禁扶養聲請人之義務,尚且屢屢於向聲請人母親索取金錢未果時,即對聲請人母親施以暴力,為身體及精神上的侵害,嚴重影響聲請人等身心成長,造成聲請人精神上的莫大痛苦。最終,本案聲請人五人在尋求法律停看聽的唐樺岳律師、陳穎賢律師和游亦筠律師協助下,向法院證明上開事實後,讓法院同意免除聲請人五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之請求駁回
負扶養權利人某日突然收到失聯已久的受扶養權利人委請律師撰狀提告,要求負扶養權利人給付其老年的生活費用,幸好負扶養權利人找到法律停看聽的唐樺岳律師和游亦筠律師,在二位律師的協助下,成功向法院說明受扶養權利人於負扶養權利人成年之前,從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並給予親情照拂,有為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而受扶養權利人迄未舉證證明其有何正當理由得不負扶養負扶養權利人之義務。因此法院最終同意免除負扶養權利人之扶養義務,駁回受扶養權利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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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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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律師考試智慧財產組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灣教育行動協會 常務理事
彰化縣警察局 法律顧問
三軍總醫院 法律顧問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調解委員遴選委員會委員
臺灣非洲之心協會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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