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街訪民調有無觸法!讓專業律師告訴你 feat.柴克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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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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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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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柴克Zac🔥撥空和我們完成本次訪談,讓我們有機會可以透過影片提供民眾更多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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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臺灣誰可以進行街頭民調?需要什麼資格或申請嗎?
- 我國關於街訪民調有哪些限制,可以參考以下兩條法規: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
-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只要將「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等八項要件標示清楚,並注意不要在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發布民調結果,基本上都是可以自由的街訪民調。
- 另外,柴克也有在影片中詢問到:「街訪民調是否屬於政治活動的一種?需要事前申請嗎?」。其實依照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來看,街訪民調我們並不會將它定義為政治活動的一種,也無須像遊行、集會一樣,事先向警察單位申請核准後才能進行。
二、採訪前是否需徵得民眾同意?我被誤拍到可以要求刪除影片嗎?
無論是街訪或者是Youtuber在拍攝影片時,原則上都會上街跟民眾互動,也經常將民眾的影像記錄在影片中,並在事後發布在網路上供大家瀏覽。究竟在什麼樣的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權是沒有觸法疑慮的,就讓律師分別為大家解答:
- 針對受訪者的情況,律師建議:
- 在徵詢受訪者同意採訪前,先不要拍攝到民眾的臉,避免民眾事後並無採訪意願下產生爭議。
- 無論是口頭或者是書面同意,都屬於同意授權使用肖像權的一種。但民眾也可以明確表示授權範圍,例如:希望協助打碼、變聲等配套措施。
- 針對不小心入鏡者或詢問後並無採訪意願者,律師建議:
- 若民眾再詢問過後表示不願意接受採訪,因為錄製關係通常當下剪輯不易,建議可以先跟民眾協調是否透過後製的方式將民眾打碼或者不公布該片段。
- 針對不小心入鏡者,原則上只要該影片沒有商業上的利用,且也沒有超過肖像權的合理運用範圍內,基本上稍微拍攝到路人都是在可以接受的範圍。
- 那什麼樣的情況下使用他人肖像權是有觸法疑慮的呢?
- 依照我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見解:「侵害肖像權之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賠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其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益加以衡量,並審酌其有無超過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之情事,視其客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而定。」
- 針對是否成立侵犯肖像權,法院仍會審酌個案狀況,以及使用樣態、範圍做全盤考量。故依照上開法院見解,街拍只要不是針對特定路人拍攝的情況下,通常尚不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倘若民眾硬性要求拍攝者刪除影片、甚至發生衝突,還有可能會因此涉犯強制或毀損罪。
三、街頭採訪時,是否需要將目前投票數隱藏?
- 誠如第一點我們提到的法規內容,民調單位是需要主動揭露自己的資金來源,於此民眾是可以透過這樣得知民調單位背後是否有他人或者有心人士意圖透過該民調操作選情;且民眾在街訪民調投票時所做的選擇,是否和投票日當時做出的選擇相同,我們也不得而知。
- 倘若你的狀況和柴克一樣,也是希望透過街頭採訪的情況了解目前臺灣民眾對於選舉的看法,其實只要主動揭露上述法規規定的要件下,都是合法且不用特別隱藏當下統計的結果,抑或是可以直接和受訪者表態目前結果仍在統計中,請民眾依照自己的喜好選擇即可。
四、辱罵民調單位會觸法嗎?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 柴克也在採訪中提到,街訪過程中偶爾會遇到對於政治特別熱衷的民眾,對於柴克所公布的民調發表評論,認為柴克可能是由某政黨派來意圖透過製造假民調的方式影響選情,更呼籲其他民眾不要接受柴克的採訪。
- 對此律師建議,任意捏造不實事實並意圖散布於眾,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甚至過度激動下,攻擊或透過強暴威脅的手段影響採訪者的話,還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除了前述提到的刑事責任外,日後受害者亦能依照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向你求償。
五、選務(公務)人員或軍警可以投票或公開自己的支持意向嗎?
- 雖然臺灣是一個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但還是有一些特定人員無法發表特定的言論,避免造成誤會。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政治活動或行為。避免破壞行政中立,恐造成特定人士利用國家資源競選。
- 另外依照國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現役軍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 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 於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現役軍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國防部依法處理之。
六、肖像權免費律師諮詢
- 本團隊成員均有承辦肖像權侵害案件的經驗,律師會先仔細釐清您遭侵權的狀況、範圍以及對方是否有非法使用的情狀等要件,為每位當事人擬定訴訟策略,以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 若第一次遇到類似案件而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律師能夠給予你最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想知道更多有關於民眾的真實案件回饋?也可以到民眾回饋看看喔!
學歷: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 學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劉喜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所長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
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委員會第一屆、第二屆委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體育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理事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勞資事務師
擅長案件:家事、刑事、車禍、遺產、土地分割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54)